深圳首家遗产继承纠纷调解委会成立 调解全程不收费
点击数:394次 2021-04-24 17:52
3月7日,深圳市幸福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罗湖中民时代广场挂牌成立。这是全市首家专门化解遗产继承纠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罗湖探索解决继承纠纷的一项新举措。继承矛盾高发亟需新型纠纷化解机制。
随着第一批来深建设者步入老龄化,深圳银发潮正加速袭来。据统计,深圳市常住老年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已接近120万人,深圳市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日益严峻的家庭继承矛盾。
在各种遗产纠纷案例中,因家庭财产权益人淡薄的继承法律意识及保守的思想观念而引发的继承纠纷高发,也因缺乏正确的疏导机制,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容易恶化,以致对簿公堂。如有的老人宁可把财产直接指定给某一孙子,也不愿给子女;有的老人只希望房产由子女继承,不让儿媳或女婿享受分毫;有的兄弟有份,姐妹却无法继承父母巨额遗产等等。因涉及复杂的婚姻亲缘关系,遗产继承纠纷亟需一种更高效、更温和、更具疏导作用的非诉纠纷化解机制来解决。
成立深圳市幸福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正是有效预防、及时疏导和化解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有益尝试。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继承矛盾一旦升级,亲人之间容易反目,不得已而对簿公堂,则耗时长,花费大,遗产分配迟迟得不到落实,还可能进一步扩大家庭内部的裂痕。深圳市幸福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初衷就是利用人民调解低成本、高效率的特性,通过专业的调解服务,协助当事人快速达成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遗产分配,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专业化造就高效率。
调委会以深圳遗嘱库110名公益律师为基本力量,打造两支专业团队,一支是具有丰富遗产继承法律知识和遗产继承纠纷调解经验的专业调解员队伍,另一支是遗产继承纠纷领域的法律专家团队,负责对调解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并对调解员开展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后,调委会将安排至少2名调解员开展调解,从调解受理、收集材料、走访调查、现场调解到签订调解协议的全过程不超过六十日,全程也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和专家团队的专业指导将确保调解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多元化服务包括了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后续回访和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多项公益服务。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调解前就继承相关问题向调委会进行法律咨询,也可以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向调解员咨询,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将更有利于调解的顺利开展。在调解结束后,如当事人仍要提起诉讼,调委会也会提供相应的程序指导。
在部分遗产纠纷案件中,有些家庭成员会出现偏激、情绪波动较大等情形,在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调委会将安排经过心理学培训的调解员进行心理疏导,并在调解结束后回访当事人,必要的情况下开展心理辅导,以期缓解家庭内部矛盾。与此同时,考虑到在现实中作为继承人的妇女和儿童往往是纠纷中比较弱势一方,调委会通过与老年协会、妇联、居委会等机关单位或社会组织合作的方式,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探访情况特殊的当事人,在不影响公正调解的前提下对其提供帮助,实现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推动继承法立法研究与完善
我国的《继承法》实施已超过三十年,其间从未修改过,而改革开放恰恰让深圳在这三十多年间从一个小渔村蜕变为国际化大都市,社会经济结构、人们思想观念以及众多家庭的财富积累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财产继承出现了亟待解决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圳市幸福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市化解遗产继承纠纷的一次有效尝试,同时也是了解深圳市民众财富传承实际情况的一个重要平台,无疑将 为全国继承法的立法研究与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知识拓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的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于遗嘱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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